工作地点与工资发放地不一致个税如何申报
录入时间:2007-02-06
问:关于职工的工作地点与其工资发放地不一致的情况,比如基层单位领导工资由上级单位发放,其个人所得税应在何地扣除和申报缴纳;有关纳税人在纳税年度跨省市区调动工作的,其年收入超过12万元,在年终申报时,程序是分别在所在地申报还是合并在新单位所属纳税地点申报,或是其它程序;关于单位集中代理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否与每个被代理人签订委托协议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只有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才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因此,贵单位所说的职工的工作地点与其工资发放地不一致的情况,除非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都应由支付的公司或企业、个人代扣代缴。
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文件的规定,对纳税人在纳税年度跨省市区调动工作,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无论收入是否超过12万元,都应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的地点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且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单位集中代理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否与每个被代理人签订委托协议书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 )文件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自愿委托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同时,纳税人还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税额等,告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各项所得合并后进行申报,并附报委托协议(合同)。税务机关受理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的自行申报时,应审核纳税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申报协议(合同),凡不能提供委托申报协议(合同)的,不得受理其代为办理的自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