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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房产投资暂不缴个税

录入时间:2007-01-18


  我将一处房产投资于某企业,该房产的买价为50万元,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为80万元。请问:以房产对外投资是否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因此,李某以房产对外投资,可暂不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但应当确认取得股权的计税成本为50万元,如果以后转让股权的价格超过50万元或者清算退股收入超过50万元,则应当按规定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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