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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情形个人所得税须自行纳税申报

录入时间:2006-12-29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了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五种情形,分别明确规定了纳税申报的地点、期限、方式、管理、法律责任和执行时间等多个具体事项。
  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五种情形是: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各类所得项目的年所得怎么计算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是根据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精神,将“年所得”界定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同时,从方便纳税人和简化计算的角度出发,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确了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例如:2006年,某纳税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44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费一金”14000元,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费一金”28000元,则该纳税人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53000元。具体计算过程是:工资收入144000元一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28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
  二、纳税人申报时间须报送的资料与相关信息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只需要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时,一般只需填写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退)税额。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业、任职受雇单位、经常居住地、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除上述内容外,还需填报国籍、抵华日期等信息。
  三、纳税人应向何地税务机关申报
  《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四、纳税人未在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请应负的法律责任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人何时办理纳税申请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以今年为例,2006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明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2006年度纳税申报的申报期,也是去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修订后的税法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为了做好这项工作,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从加强组织领导、宣传辅导、受理申报等方面对税务机关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其中一项要求是,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应设置专门接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的窗口,或者放置简易快捷的接收纳税申报表的设施,方便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同时应设立专门受理申报补税的窗口,为申报补税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办法》的制定下发,有利于培养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明确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掌握高收入者的各项收入,进而有利于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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