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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

录入时间:2006-12-27


  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地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津地税所[2006]9号文件规定,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5982元。又根据津地税所[2006]11号文件规定,2006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一致,应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5982元。
  对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标准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为个人在规定标准内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一,某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4300元,缴存比例为15%,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30%,其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各为645元,单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1290元。
  解答:上述单位为个人在规定标准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符合政策规定,不计入个人收入。
  个人缴存数额允许在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计算过程:
  1、住房公积金   单位:4300×15%=645
            个人:4300×15%=645
  2、补充住房公积金 单位:4300×30%=1290
  例二,某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7200元,缴存比例为15%,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30%,其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各为1080元,单位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2160元。
  解答:上述单位为个人在规定标准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897.3元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为1794.6元,不计入个人收入。
  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897.3元允许在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超过实际缴存的部分730.8元,并入其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计算过程为:
  (一)允许扣除额:
  1、住房公积金    单位:5982×15%=897.3 
  个人:5982×15%=897.3
  2、补充住房公积金  单位:5982×30%=1794.6
  (二)实际缴存额:
  1、住房公积金    单位:7200×15%=1080
  个人:7200×15%=1080
  2、补充住房公积金  单位:7200×30%=2160
  (三)超过部分:
  1、住房公积金    单位:(7200-5982)×15%=182.7
             个人:(7200-5982)×15%=182.7
  2、补充住房公积金  单位:(7200-5982)×30%=365.4
  3、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部分:182.7×2+365.4=7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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