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年所得不含“三费一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三费一金”)可以不计入年所得12万元之内。其具体标准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三费一金”应计入年所得范围内。因此,在计算年所得时,如果工资、薪金收入中含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三费一金”,则在计算年所得时应将其减除;如果工资、薪金收入中不含这部分收入,则不用再减除。
不按时申报将受罚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可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
为方便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申报,既可以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如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方式,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同时规定,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