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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各类申报情形例解四

录入时间:2006-12-19

  
  例解四、小李是一个体工商户,平时除了经营自己在A市B区的服装店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2006年小李全年营业收入120000元,与经营有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50000元、费用20000元、营业外支出5000元,本年度已预缴个人所得税3200元。则2006年度终了,小李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因此,年度终了后,小李应将全年收入汇算清缴。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支出)-1600×12
  =120000-(50000+20000+5000)-1600×12
  =25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5800×20%-1250=3910元
  应补缴税额=3910-3200=710元
  申报时,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小李应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即向A市B区服装店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
  另外,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政策出台以后,小李应当计算自己是否在申报人员之列。对小李而言,他的收入来源比较单一,全年仅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以,
  2006年小李年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58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李不用向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注:以上举例,如果题目中未标注说明,在计算过程中均不考虑其他税费、滞纳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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