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福利费中列支的实物奖励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6-12-01
问:从福利费中列支的实物奖励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从福利费项目中取得的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仅限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不属于临时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收入,即使其资金来源符合税法的规定,也不能予以免税。
企业向部分员工发放的实物奖励,虽然资金来源于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但由于所发放实物奖励不属于生活困难补助,因而对实物取得者,不能视为福利费予以免税。对于个人取得的实物奖励应视同一次性奖励并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