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11-24
问:今有某企业每月给特定的职能部门(经常对外出差)发放人人都有的差旅费补助,没有任何税法上规定的凭据,造表发放,是否应该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纳税人提供上述证明后,可以税前扣除。该企业造表发放人人有份的出差补贴,如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应进行纳税调整,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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