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二手房征收个税?
录入时间:2006-05-29
【中华财税信息网2006/5/29信息】 “二手房交易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有法律根据的,也有明确法规。”虽然不愿透露我省是否会全面开征二手房增值个人所得税,但省地税局有关人士肯定了征收的必要性。
5月26日有媒体传出消息称,为了调控房价,国税总局有关人士透露将对房产交易增值收入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并将强制在部分地方执行。从沈阳市房地产业内人士及相关部门了解到,沈阳有可能步大连市后尘,也实施个税征收规定。
是否开征正在讨论
据报道,国税总局最近将宣布,强制执行“房产交易增值收入征20%税”的政策,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将成为强制征税的重点,这样的城市数目在10个左右。此次,国税总局将与其他部门联合行动,在房产转让交易达成同时完成征税,不缴纳所得税,不予办理房产证。
此项政策与以往政策的区别在于,国税总局将与其他部门联合起来,对自住年限不到两年的住房,并且转让收入有增值的部分,强制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房产原来价值不便确定的,则按全部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有消息称,这一比例大概在2%至5%之间,将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笔者26日致电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处,但没有得到确定或否认,对方只是表示对此不愿发表看法。
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了解到,“转让财产所得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是国家早有的规定,但事实上,这项规定一直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工作人员表示在沈阳卖房是先办过户,然后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并没有强制实行。不过,省地税局表示该税收是有法规支持的,即按照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只是根据实际情况不同,我省很多城市并没有征收这一税种。
从我市房地产业内人士和相关部门也了解到,目前沈阳已经对此规定进行了讨论,今后我市二手房交易有望会正式要求交纳个人所得税,不过也会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从事房地产业的张先生则表示,征收二手房交易增值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按目前国家调控政策来看,应该是大势所趋。
大连先行一步
大连市从今年3月1日开始,已经开始实施这一税收政策,对卖二手房的增值部分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大连市根据地方情况,对二手房征收个人所得税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夫妻双方)生活用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还对出售住房后12个月内,按市场价格又购房的纳税人,或按市场价格先购买住房12个月内又出售原住房的纳税人,视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不过,包括我省在内的各大城市在制定一体化方案时,大都将个税征收暂且“放一放”。而一些已经实施该政策的城市,像浙江的杭州市,也出现了不得不取消的现象。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也默许了这种“放一放”的做法。
据记者了解,而大连的率先实施,有关人士表示对我省影响还是很大,据其透露,省相关部门已经开始研究制定相关细则,对二手房交易征收个税加强规范管理。
征收个税有赞成有反对
房地产业内对二手房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是否有利于房地产的发展,争议也很大。一位房地产业的人士介绍,导致个税政策不能实施的主要原因,是各地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而且近几年房地产投资需求旺盛,一些城市顾忌,如果实施不好的话,容易影响房地产的相关产业,反倒造成房价上涨、房源短缺等种种现象。而沈阳建筑大学管理学院院长刘亚臣教授也同意这个看法,他对记者说,二手房与新房房源的平衡,才能使房价平稳,对二手房征收过多的税,抑制了二手房的供应,会把购买二手房的需求者赶到新房市场,从而抬高新房价格。
但市房产部门的一位研究人员认为,二手房征收增值个人所得税,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种一起,都是为了打击热钱炒房行为,遏制个人投机行为。而对普通市民的换购住房,不会引起太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