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增值增加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6-05-26
问:A新成立的有限公司,由十人组成股份(股份多少不等),股份投资1000万元.从银行购买B企业资产(属于银行不良资产),生产经营后对该购进的资产进行了资产评估,经评估增值600万元.该企业将评估增值的600万元,按入股的比例分别在帐务上做增加投资者个人股本处理.请问这种帐务处理方式是否对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应该征收20%的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之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账务处理似乎无须对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规定,上述“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将评估增值部分进行分配增加个人股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