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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该不该缴税?

录入时间:2006-05-24

  我是政府机关的一名司机,原先每年取得的无赔偿优待收入都不用缴税。2003年我领取1999年度无赔偿优待收入时,保险公司却代扣我20%的个人所得税。请问这笔收入该不该缴税?保险公司有没有权利代扣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保险公司代扣你20%的个人所得税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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