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所得需折成人民币缴个税
录入时间:2006-03-13
某外资企业董事长,已在华居住5年,属于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也要在中国缴税。请问,该董事长的收入按照何种标准兑换成人民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该个人在国外以外币形式获得的收入,应该按照规定折算成人民币后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具体折算方法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有明确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73号),如果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日元、港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国货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套算公式为: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可以按照上述方法,正确将个人的各类外币收入折算成人民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