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支付股息 勿忘代扣个税
录入时间:2006-03-06
某公司向其入股股东支付了2004年度的股息30万元,并根据最新税收政策在次月纳税申报时主动对其所支付股息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了30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指出其公司不享受该项新政策。请问:税务人员的做法对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进一步作出了规定,财税〔2005〕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由此可见,上述减半征收个税政策仅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而非对任何公司都适用。一般企业仍应按20%的税率缴纳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该公司必须补扣了另外30000元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