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储蓄利息怎样才能享受免税优惠
录入时间:2006-03-06
问:我儿子现在读高三。为了准备儿子明年上大学的费用,我于2005年1月16日在建设银行一次性存了2万元一年期教育储蓄。11月底我接建设银行通知,那2万元教育储蓄因是一次性趸存,不符合教育储蓄的规定,从12月1日起不能享受免征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优惠。请问钟税官,我手中有学校开出的非义务教育的证明,为什么不能享受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发[2005]182号)规定,2005年12月1日前支取教育储蓄,其按原做法向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在2005年12月1日前继续有效;储户若在2005年12月1日后支取教育储蓄,其提供的“证明"必须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由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凡是不能够提供有关证明的教育储蓄,开办业务的银行应按有关储蓄法规在2005年12月1日前予以规范,不能享受教育储蓄的有关优惠。新办法同时规定,一个人至多可以享受三次教育储蓄免税优惠;教育储蓄每份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每份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2万元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其取得的利息应征收利息税。
可见,为教育而进行的储蓄要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是有条件限制的。从你来信的情况来看,你的那笔2万元教育储蓄是一次性趸存的,不能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