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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年终奖金的最新计算方式

录入时间:2006-02-28

  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这对年底有奖金的纳税人无疑是个好消息,但理解年终奖金的最新计算方式则是核心内容。一般而言,年终奖金数额较高,适用税率往往达到25%~35%,在旧的计税方法下,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的税负较高,而将奖金均摊到各个月发放的税负会大大降低。
  两种计征办法
  新政策的主旨是重新规范了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点:
  1、如果当月份的薪金已纳税,则将当月份取得的“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薪金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当月份的薪金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数,则将一次性的奖金减除当月份的差额后的余额计算为“一次性奖金”,再单独作为一个月的薪金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将上述两种情况的“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4、在一个纳税年度,该计算方式只允许采用一次。其他任何名目的奖金(季度奖、半年奖、加班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份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的薪金计税方式纳税。
  举例说明:
  例一、员工A,于2月份领取得薪金1000元,同时领取年终奖金6000元,则当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当月份薪金应纳税为:(1000-800)×5%=10元,
  2、确定年终奖金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6000/12=500元,则其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
  3、年终奖金应纳税为:6000×5%-0=300元,
  4、2月份合计应纳税为:10+300=310元。
  例二、员工A,于2月份领取薪金700元,同时领取年终奖金6000元,则当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当月份薪金应纳税为:0元(700<800),
  2、确定年终奖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6000-(800-700)=5900元5900/12=492元,则其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
  3、年终奖金应纳税为:5900×5%-0=295元,
  4、2月份合计应纳税为:
  0+295=295元。
  新政策纳税筹划
  对此次通知争议较大的是分界点即6000元。在分界点以上时会产生一种不合理的现象。如例一A的年终奖为6001元,则需纳税575.10元,就会形成多得1元奖金,要多交274.10元的税,显然不合理。为纳税筹计创造了条件。
  举例说明:
  例四、员工B,月薪3675元,年终奖金为4个月的月薪。年支付的工资奖金共计为:3675×16=58800元。
  (1)按旧法规,年度应纳税:[(3675-800)×15%-125]×12+(3675×4×20%-375)=3675+2565=6240元,
  (2)按通知,年度应纳税为:[(3675-800)×15%-125]×12+(3675×4×10%-25)=3675+1445=5120元,
  (3)按建议,年度应纳税:[(3675-800)×15%-125+(3675×4/12×10%-25)]×12=(306.25+97.50)×12
  =4845元,
  (2)和(3)的差异为:
  5120-4845=275=25×11
  例五、员工B,月薪2800元,年终奖金为25200元,年度支付的工资奖金共计为2800×12+25200=58800元。
  (4)按旧法规,年度应纳税:[(2800-800)×10%-25]×12+(25200×25%-1375)=2100+4925=7025元,
  (5)按通知,年度应纳税为:[(2800-800)×10%-25]×12+(25200×15%-125)=2100+3655=5755元,
  (6)按建议,年度应纳税为:[(2800-800)×10%-25+(25200/12×15%)-125]×12=(175+190)×12=4380元
  (5)和(6)的差异为:
  5755-4380=1375=125×11
  通过上述例四与例五的比较,可以清楚的看得出来:
  A、(6)比(3)可以节税465元。
  B、(5)比(2)反而增加纳税635元。
  如果速算扣除数是375元,或者是1375元时,影响将会更加大。也就是说,“通知”与“建议”之间,对于低年终奖的群体影响不大,或者说没有影响(低于6000元时),而对于高年终奖的群体,影响巨大,影响的金额是:速算扣除数与11的乘积。
  对于此争议点,我们可以如下操作:将“6000元”之上的年终奖金,作为当月的奖金,并入当月工资即可;另外,对于其他任何名目的奖金,则应考虑于年终奖一次性发放,以减少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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