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免缴个税
录入时间:2006-01-16
近日,因县城改造李某原有住房进行拆迁,被拆迁人李某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拆迁补偿款183000元,同时,李某又用150000元重新为自己购置商品住房1套,他担心取得拆迁补偿款和重新购置住房之间的差价要缴税,又不知道房屋拆迁方面有什么税收政策优惠。
税务人员告诉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因王某重新购置住房价格低于拆迁补偿款,王某取得拆迁补偿款不仅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重新购置住房还免征契税,取得拆迁补偿款和重新购置住房之间的差价更不存在要征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