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纳税热点问答(十三)
录入时间:2006-01-11
问:演职人员取得报酬,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演职人员是指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而取得报酬的个人。
演职人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演职人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演职人员取得报酬后按规定上交给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费以及收入分成,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演职人员取得报酬为不含税收入(指税后收入)的,分两种情况:
(1)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一税率);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算公式为:不含税收入额低于336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不含税收入额高于336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向演职人员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演职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问: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不高于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去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6)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取得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1)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取得所得、无论是否有经营场所,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医生承包经营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站),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乡村卫生室(站)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问: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取得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