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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未返还手续费,单位有权拒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吗

录入时间:2005-12-16


  问:当地税务机关拒绝返还或只返还部分代扣代缴手续费的情况下,单位是否有权拒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因此,代扣代缴税款是法律赋予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强制性义务,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将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由税务机关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但单位无权以税务机关不支付上述手续费为由而拒绝或者停止履行扣缴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可就税务机关支付扣缴手续费的行为依法向有权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税务局关履行其支付扣缴手续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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