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职工买保险要代扣个税
录入时间:2005-12-13
近日,某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某电力开发公司进行2004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时,发现该电力开发公司2004年度为本公司职工办理了金额不等(按工作年限长短)的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遂要求其将这部分支出纳入当年职工“工资、薪金收入”,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该电力开发公司则认为地税局稽查局的意见有错误。
其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的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因此,地税局稽查局的意见是正确的。(a200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