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政策详解
录入时间:2005-11-17
“费用扣除额”与“起征点”不同
对于社会议论较多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问题,税总有关负责人表示,“费用扣除额”与“起征点”不是一回事。“费用扣除额”是征税时允许从个人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低于费用扣除额时,不用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费用扣除额时,则从收入中减去费用扣除额后,对余额征税。“起征点”是指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当收入达不到起征点时,不用纳税;当收入达到了起征点时,就要对收入全额征税。
假定“费用扣除额”和“起征点”的标准均为800元,税率为5%,某人8月份取得工资750元,9月份取得工资1000元。由于该人8月份取得的工资不足800元,因此,不论在“费用扣除额”还是在“起征点”的规定下,均不用纳税;9月份的工资超过了“费用扣除额”和“起征点”的标准,应当纳税,按照“费用扣除额”的规定,需纳税10元[(1000—800)×5%],而按照“起征点”的规定,则应纳税50元(1000×5%)。可见,“费用扣除额”与“起征点”不能混淆。
目前不宜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税总有关方面负责人指出,“定额扣除法”具有透明度高、便于税款计算和征管的特点,因而被世界大部分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所采用。我国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的是定额综合扣除费用的办法,其主要原因,一是我国个人所得税不同于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的综合税制,而是采用了分类税制,除对工资薪金所得外,还对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等一些项目分别规定了费用扣除标准;二是我国目前有关社会配套条件不具备,税收征管手段还比较落后,难以准确掌握纳税人基本情况;三是在采用定额综合扣除费用的办法时,确定扣除标准考虑了一般家庭的情况,照顾到了赡养、抚养、就业、教育等因素。
从世界范围来看,确实有些国家在个人所得税上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这样税收负担更加公平、合理。但实行这种方式的前提,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首先是采用综合税制或混合税制模式;其次是全社会的法制建设水平较高,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较强;再次是税务机关有很强的税收征管能力,能够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情况。从现实来看,我国要具备这些条件,还需要较长时间,因此,目前还不宜实行这种征税方式。
个税来自工薪所得约占50%
有关媒体报道说,“个人所得税来自于工薪所得的比例为65%,工薪收入阶层成为了纳税主体”。税总有关负责人明确指出,所谓65%的比例是不准确的。
据统计,2002年至2004年,来自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35%、52.32%、54.13%,三年平均为50.93%。这一比例与我国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构成及水平是吻合的。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城镇居民,工薪阶层是城镇居民的主要社会群体,工资性收入是城镇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工薪收入自然构成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税源。其次,近年来职工工资收入增长较快,纳税人数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水涨船高。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较发达,其工薪所得项目收入比重较高,抬高了全国的工薪所得收入比例,如上海、北京、深圳、厦门、南京等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近几年都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5%以上。再次,征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仅仅是个人工资单上的所得,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股票期权收入、购房、购车补贴等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都是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其收入统计在工薪所得项目中。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工薪所得占50%左右,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结构状况和税收征管能力等实际情况相匹配的。
“四金”可以列入单项扣除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中除800元费用扣除额外,还有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简称“四金”)的单项扣除。
近几年来,各地相继进行了住房、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为支持和配合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还做出了上述各项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目前,个人缴纳的“四金”占到个人工薪收入的20%左右。按照2004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推算,每个人在缴税时除了可扣除800元费用扣除标准外,额外还可再扣除“四金”270元左右。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后,上述“四金”准许扣除的优惠政策保留不变。
将向分类综合结合的模式发展
税总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有所不同,主要是采用综合税制模式,此外还有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两种模式。一个国家采用哪种模式,与其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有直接关系。综合税制相对于分类税制更为公平合理,但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制建设水平和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尤其是需要普遍采用计算机对个人收入进行有效监控和征收管理。
目前,我国还不具备采用综合税制的相关条件,因此采用了简单、透明的分类税制。但是这一税制模式在公平性方面存在明显缺陷,不利于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今后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应根据调节高收入的要求和现实的征收管理水平,结合综合税制和分类税制模式的优点,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