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录入时间:2005-11-04
【中华财税信息网2005/11/4信息】 为规范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教育部联合下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帮助广大纳税人理解和掌握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问题解答。
一、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个人为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储蓄机构开立教育储蓄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
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
二、如何办理教育储蓄存款?
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即储户)为在校小学4年级(含4年级)以上学生, 并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凭储户本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
教育储蓄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每份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每份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
教育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三、“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如何管理?
《实施办法》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使用进行了明确。“证明”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由学校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学生身份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学校留存;第二、三联由储户在支取本息时提供给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应将第二联留存备查,第三联在每月办理扣缴税申报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储户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时,应在“证明”中填列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应持本人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三份,分别附在三联“证明”之后。
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和学生身份“证明”支取本息,储蓄机构应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优惠,并在学生身份证明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
四、学校、储蓄机构、储户违反《实施办法》,应如何处罚?
对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对储蓄机构以教育储蓄名义进行揽储,没有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而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应按《征管法》的规定,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时,可责成扣缴义务人从纳税人的储蓄账户上限期补扣应扣未扣的税款。?
对储户采取欺骗手段办理教育储蓄的,一经发现,应对其征收利息税,并按《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实施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实施办法》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