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规定:
国税函[2005]655号文件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
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转让时,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
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
数确定。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
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一)每次处置部分债权取得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二)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
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这个规定中所用语言有的是法律专用语言,如“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
权”,其本意是指债权人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运用行政手段干预等各种方式实现债权。
有的语言仅是为下发文件的需要而临时使用的语言,如“‘打包’债权”,它指的是
个人购买各种折价债权(购买价比债权原值低得多)的统称。
执行要点:
国税函[2005]655号文件执行时需要注意有以下几个地方:
1、法人或自然人的原有债权转移到个人手上的渠道可以是通过公开招标,也可
以是通过专业拍卖行拍卖等方式,还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不管是否自由、是否平等)
的方式。
2、债权是一种财产,购买债权所付的价款肯定比债权原值小得多,但在取得债
权时,所得是隐含的,只有处置即变现债权才能实现所得,只有实现所得才能确定征
税。
3、购买债权的个人处置债权时,该债权的原值是指其实际支付的现金或其他财
产的折价,而不是该债权的原有价值。
4、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中介费等各
种合理费用必须是真实且有有效凭据(发票)的。而拍卖招标手续费包括购买债权时
支付的,这笔费用在处置债权时可做为合理费用一次性减除。
实例解析:
例1:A公司于1990年、1991年、1992年三年时间里先后三次从B
公司购买货物,价值分别为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由于A公司经营
不善,该债务一直无法偿还,按当时合同订立的逾期还款利息计算,到2004年底,
该债务本息合计分别为250万元、430万元和700万元,合计1380万元。
B公司多次追讨债务未成功,于是,2005年5月B公司公开拍卖自己的这三
笔债权。李某以200万元的价款拍得原值600万元(现值1380万元)的债权,
支付了拍卖招标手续费2万元。成了新的债权人。
2005年6月李某通过法院调节,从A公司要回属于1990年和1991年
的两笔债权,以400万元现金结束了该债权债务关系,支付诉讼费l万元。
2005年7月李某又从A公司要回80万元现金和价值70万元的两套房屋,
结束了属于1992年的债权债务关系,支付中介费l万元,审计评估费3万元。至
此,李某共取得现金480万元、价值70万元的房屋两套。
那么李某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不考虑其他税金)
按照国税函[2005]655号文件规定,处置债权取得所得的,按每次处置
所得依“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得包括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
估价值或市场价值合计数;每次处置债权的财产原值按购买债权时的实际支付占每次
处置债权值与全部债权值的比例确定。因此,两次处置债权的个人所得税分别为(拍
卖招标手续费可以在第一次处置所得计税时减除):
1、2005年6月
收入现金400万元
财产原值=200万元(购买价)×[(250+430)÷(250+430
+700)]=99万元
或者财产原值=200万元(购买价)×[(100+200)÷(100+
200+300)]=100万元
支付拍卖招标手续费2万元、诉讼费1万元,合计3万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万元-99万元-3万元)×20%=59.6万
元
或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万元-100万元-3万元)×20%=
59.4万元
2、2005年7月
收入现金80万元、房屋价值70万元,合计150万元。
财产原值=200万元(购买价)×[700÷(250+430+700)]
=101万元
或者财产原值=200万元(购买价)×[300÷(100+200+300)]
=100万元
支付中介费1万元、审计评估费3万元,合计4万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0万元-101元-4万元)×20%=9万元
或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0万元-100万元-4万元)×20%=
9.2万元
李某两次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9.6万元+9万元=68.6万元
或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9.4万元+9.2万元=68.6万元
如果该例中李某一次全部处置债权,假设收取现金480万元,房屋价值70万
元,其他费用一样,则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财产原值即为200万元。计算如下: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50万元-200万元-7万元)×20%=68.6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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