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中国有大批知识分子在国外从事教学、讲学活动,他们在国外取得的
教学讲学收入回国后要不要申报纳税?网上有不少“专家”议论,有的说,访问学者
在当地的收入是免税的,根据对待原则,回国也不用申报纳税;有的说,访问学者收
入在当地免税并不等于回国也免税,回国后就应该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申报纳税。其
实,回答这个问题,最关键的是要弄清楚访问学者的纳税身份,即他们在国内的纳税
义务,纳税义务确定了,就知道哪些收入要纳税,哪些收入不用纳税,哪里的收入要
纳税,哪里的收入不用纳税。
【纳税义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
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
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规定清楚地告诉读者,只要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然没有住所但在每年
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中居住满365天的个人,那么该个人从境内和
境外取得的所有应纳税所得(即税法列举的11个应税项目的收入)都必须申报纳税,
即此时该个人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负有全球应税所得纳税的义务;如果该个人在中
国境内没有住所也没有入境或者入境了,但没有在一个纳税年度住满365天,那么
该个人只要将境内的应纳税所得进行申报纳税,境外的所得不征税,即此时该个人是
非居民纳税人,只负有限纳税义务。
【住所概念】
住所的概念必须综合考虑一个人的国籍、家庭和经济利益关系。
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访问学者在出访期间不管国内户籍是否临时注销,其家庭
和总体经济利益都在中国境内,更重要的是访问学者在国外的访问期限一满,就必须
回到派遣他们出国的单位继续履行(任职受雇)原来的合同义务,同时回国后将立即
恢复他们的户籍关系。因此,他们仍然是中国居民纳税人,他们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即不管所得来自哪里,只要属于应税项目就必须向国内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收协定】
在具体处理访问学者的纳税申报时,除必须执行上述的原则规定外,还要看看中
国与学者所访问的国家是否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如果没有签订税收协定,访问学者在国外的应税收入必须全额申报纳税;如果有
签订税收协定的要依据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目前中国对外已谈签87个避免双重征
税的双边税收协定(包括与香港和澳门两地区签订的“税收安排”),在税收协定里,
通常都有一条关于访问学者收入征税的规定,条文基本相同,“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直
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主要由于在该缔约一方的大学、学院、
学校或其它公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暂停留在该缔约
国一方。其停留时间累计不超过××年(注:一般为三年)的,该缔约国一方应对其
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
这条规定是限制访问学者在访问期间取得收入在访问国征税的问题,但并不限制
访问学者所属国对其取得所得的征税,也就是说,其所属国可以根据国内法的政策规
定确定其在国外的所得是否应当纳税。
【注意事项】
尽管如此,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协定时,仍应当注意四个问题:
1、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有明
确规定免税的项目所得时,应当对该项目的所得免税。没有明确在中国免税的,就不
能免税。这种规定一般都是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之外的某个双边或多边协议中规定的。
2、看看是否要执行税收饶让的规定。所谓税收饶让是指国外所得在国外享受的
免税视同在国外已纳过税,其应纳而没有纳的税款可以在国内纳税时享受税收抵免。
在我国与几个国家对外谈签的协定中已明确写明税收饶让原则的,必须执行税收饶让
原则。
3、我国的税收制度一般是执行税收孰先原则,也就是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的规
定不一致的,按谁优惠执行谁的原则处理,即协定规定比国内税法规定优惠又不违反
国内税法的,执行协定的规定;国内税法规定比协定的规定优惠又不违反协定规定的,
按国内税法规定执行。
4、根据对等原则处理,有些国家派到中国的访问学者在中国取得的收入免税后
回国也不征税,如果双边有明确规定对等处理原则的,我国也应当这样处理。
对外国到中国从事教学、讲学的文教专家的税收问题,除有协定的按协定执行外,
没有协定的,我国规定,文教专家在我国境内停留时间在2年以内且其收入由外国负
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2年或其收入由所访问的学校或其他单位支付的,应当
申报纳税。
例:根据某国税务当局给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传来的自动情报交换件,张某
2002年在该国某学院取得6万美元收入。根据这一情况,当地税务机关立即进行
调查,经查实,张某原是某省某大学的教授,于2002年1月根据某大学与国外某
学院的协议,被派往该国的某学院从事教学活动,时间2年。这期间国内大学的工资
福利停发,国外的学院每月支付张某5000美元的补助费,且根据中国与该国的税
收协定,该国税务当局没有对这笔收入征税。
由于张某是中国人,供职于某大学,受学校委派临时到国外从事教学活动,因此,
其在国外教学活动的行为应当属于国内大学教学活动的延伸,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规定,该笔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张某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其在国外的所
得应当向国内的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假设我国与张某前往访问的国家没有签订税收饶
让条款,张某在国外的所得就应当全额申报纳税,即每月5000美元折人民币按
41000元计算,费用扣除标准为4000元(国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如下:
每月个人所得税=(41000-4000)×25%-1375=7875元
2002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7875×12个月=94500元。
2年时间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94500×2=189000元(bu200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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