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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献中奖款为何还补税

录入时间:2005-08-01

      问:前不久,我在某商场抽奖中得万元大奖,当即将全部奖金捐给我的母校--某 乡村小学,该校向我开具了有关收款凭据。然而事后不久,地税局却向我征收个人所 得税2000元。我自己分文未得,还要缴纳税款吗?   答:税务局向你征收个人所得税于法有据,计算准确。抽奖中奖属于偶然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和第六条 第六款有关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规定,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你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20%=2000元。尽管《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还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 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解释 了“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 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 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 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你虽然捐给教育事业,但直接捐给学校,未通过社会团体 或国家机关,不能税前扣除;即使通过以上途径捐赠,也只能税前扣除30%,还要 纳税10000×(1-30%)×20%=1400元。《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 人。”因此这2000元税款要由兑奖单位代扣代缴。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 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所以地税局有权向你追缴税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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