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购置下地下车库31个车位的使用权,做为无形资产入账。现将部分
车位对外出租,请问此项租赁是否要从租缴纳房产税?我公司是按无形资产出租进行
的账务处理,出租无形资产只缴营业税。
答:根据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车库作为房地产的附属设施,一般不能单独取得
产权,但其既可以与房地产统一计价,也可以单独计价。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财税[2004]126号)第一条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
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
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之规定精神及其他相
关税法的规定,因此,若开发企业的汽车车库,自行车库,按照房地产统一计价并作
为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且帐面反映了固定资产原值的,则应按房产原值计征房
产税;用于出租的,应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若该车库不涉及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
所有权(前已述及,一般情况下不能取得产权证,则不存在房屋所有权问题),且单
独计价的,则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不存在房产税的问题。
综上,你公司购置地下车库车位后,所拥有的是使用权而非房屋所有权,应当做
为无形资产入账。再将该车库对外出租的,系无形资产的租赁行为,应就出租缴纳营
业税及其附加,但不涉及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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