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增注册资本量化到股东,股东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5-05-1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7/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企业所得税免征企业, 按税务局免税文件规定:“免征的税款应全部用于企业经营,不得挪为他用”的精神, 我公司拟将免征的所得税贷记“资本公积”科目,由“资本公积”科目直接转增注册 资本,量化到股东。请问,股东个人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此会计处理妥否?    答: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措施时,应将减、免的应纳税额计算 入账,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行先缴后退的企业,按规定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按规定收到退回的所得税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同时作: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盈余公积    从上述情况判断,你公司是股份制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 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 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 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税发 [1997]198号文件中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 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 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8]333号)进一步明确,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 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 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 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