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1/2005信息】 问:我与收购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我在一家涂料公司的股权,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3日内支付全部价款,但实际上在收购方支付了90万元价款后我们就在工商局
办理了变更登记,余款10万元一直未付。我已经按照100万元的价款缴纳了个人
所得税。后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收购方不愿继续经营,要求退回90万元。请问我
如果退还股权收购款,是否可以向税务局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
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
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你们的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完成,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税
务局不应退税。如果你们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
次股权转让行为,对100万元股权转让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也不予退回。
但还要审查原股权转让协议,如果双方对股权转让协议存在争议,一方诉至法院
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判决、
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
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
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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