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如何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5-01-2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8/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集团性独资企业,
2004年总部第一次给我公司总经理奖励(金额:RMB 1百万),总部可以以
各种名义支付此款给总经理,请问以何种名义的收入纳税最低?我也查阅了一些资料,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率较低,但我不知道可以不可以?要向税务机关提供那些资料?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
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所得的所得。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但给总经理的
奖励不能按特许权使用费处理。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试行年薪制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厂领导)的收入,可
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数倍,对其取得的所得,按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
规定的办法征税。管理人员一般仅指领导班子的核心人员,如企业法人、总经理、董
事长等。年薪制审批权限,根据资产管理权限,应报同级政府部门审批,即县级人民
政府以上批准。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规定,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
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
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
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
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
/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涉及奖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也有所规定。
至于哪种方法个人所得税更低,需在合法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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