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1/2005信息】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
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
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文件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
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
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以及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
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
薪金所得征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
得的,经研究,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
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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