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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误餐”发补助 必须代扣个税

录入时间:2004-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2004信息】 某县地税局在对一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 现,该公司按月向每名职工发放的误餐费200元,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于是, 责令该公司补缴税款及罚款2000元。   其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5]082号)规定: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门规 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 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而现在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的名义发 给职工的补贴、津贴等,则不属于规定范围内的“误餐补助”,应当并入当月工资、 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严格地讲,单位发放的误餐补助不应该是人人均等,在 财务处理上也应该分别记账,扣税的误餐补助应该纳入奖金或津贴范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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