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也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10-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0/2004信息】 据调查,一些被个体户雇佣的人员,特别
是具有一定技术的人员(如厨师)工资数额已达到甚至远远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
标准,但其中很少有人缴纳过个人所得税。这一方面说明有关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
另一方面也说明个体户业主未能把握或没有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一法定义
务。
根据有关规定,个体户是法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具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即个体户向受雇人员支付(包括现金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
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税款。具体程序是:业户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
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
所得税报告表》;每月所扣税款,应在次月7日前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
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此外,
按账纳税的个体户应正确进行有关扣缴税款的账务处理,扣税时借记“应付工资”科
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科目,贷记“现金”,
“银行存款”科目,
个体户违反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
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成本费
用扣除。个体户应扣未扣税款的(纳税人拒绝扣缴,扣缴人已将此情况及时报告税务
机关的除外)由业主缴纳应扣未扣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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