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用于捐赠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4-10-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0/2004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应
纳税所得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
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
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
得额中扣除。
由此可见,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捐赠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必
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必须通过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捐赠,个人自行捐
赠或通过其他组织捐赠则不能扣除;第二,必须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受灾地区、
贫困地区捐赠;第三,捐赠额超过30%的部分不予扣除。
如,某人将其劳务报酬所得5000元,通过民政部门全部捐赠给贫困地区,他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方法为:法定应纳税所得额=5000-5000×
20%=4000(元);可以扣除的捐赠额=4000×30%=1200(元);
实际应纳税所得额=4000-1200=2800(元);实际应纳税额=
2800×20%=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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