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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办班,应税项目缘何不同

录入时间:2004-10-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6/2004信息】 李某利用假期在家里办了一个小提琴辅导 班,7月份收入9000元,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440元。其邻居大 学教师吴某退休后开了一家微机培训班(已办理执照),7月份收入也是9000元, 可只缴纳了650元个人所得税。李某不解:同样是个人办学,为什么收入相同而缴 纳的税款却不同呢?   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1996)658号《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收 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 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税项目,按五级超额累 进税率计税;对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办班 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按20%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李某举办 的小提琴学习班属临时劳务行为,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也没取得执照,因此按照 “劳务报酬”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吴某开办的微机培训班只有具备办学资格才能 给学员办理结业证书,因此办学经过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了执照,个人所得税 就应该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目计征。李某、吴某二人虽然办学收入相同但 因应税项目不同,造成了计税依据不同,缴纳的税款也就不同。另外,根据文件的规 定,对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的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 方法确定:一次性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税;按次取得学费的,以 每月取得收入为一次计税。(Bu2004080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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