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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残疾人干个体年收入低于3万元个税全减

录入时间:2004-06-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5/2004信息】 残疾人个人从事个体经营年收入不超过3 万元的,可享受100%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第五条的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 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其它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经批准都可以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 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等,可享受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的照顾。对于残疾人等上述人员个人从事经营 取得的所得,则能享受到减征100%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对所得畸高的,即 年所得在3万至5万元(含5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年所得在5万元以上 的,则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与此同时,因生产经营需要雇请1至2个帮手的,则可减征30%个人所得税。 如果雇请3个以上帮手的(含3个),就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此外,个人取得的对 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计算纳税时,减除的必要费用,可按每月 1000元扣除。   市地税局提醒符合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残疾人等上述人员,在办理相 关手续时,必须持有民政局、残联核发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 证件(烈属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属关系的证明)。 并且应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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