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北京地税热线问答:个人涉税行为的税收政策--单位个人一次性取得的数月奖金或年底双薪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9-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2/2004信息】 4.7 单位个人一次性取得的数月奖金
或年底双薪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单位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6号)规定:对个人一次性取得的数月奖金,可单独作为
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薪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
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
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数月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北京地区按
10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的工资与800元(北京地区按1000
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二、单位个人取得年底双薪应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
629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
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
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
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北京地区按1000元扣除),应以
“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北京地区按1000元扣除)
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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