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北京地税热线问答:涉外企业的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1)
录入时间:2004-09-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2/2004信息】 3.2 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
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它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即在
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
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并从中国境内
取得所得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分
1.居民纳税人
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为我国个人
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
凡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
人,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1.住所标准
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它可分为永久
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
①户籍:人们通常称为户口,中国公民通常在我国是有户口的,但在我国常驻的
外籍个人,虽领取了长期居留证、暂居证等而纳入我国户籍的管理范围,但由于其家
庭或主要经济利益关系不在中国境内,故通常不视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
②经济利益:一般是考虑个人的主要财产、经营活动中心等因素。
③习惯性居住: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
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
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
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2.居住时间标准
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天数,我国规定的居住时间是以居住满
1年为时间标准,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365天。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
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天数,连续计算。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天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
的离境。
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并列性标准,个人只要符合或
者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以上所说的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居住
365天。
上述纳税年度,是指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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