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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北京地税热线问答:涉外企业的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1)

录入时间:2004-09-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2/2004信息】 3.2 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 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它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即在 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 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并从中国境内 取得所得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分   1.居民纳税人   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为我国个人 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   凡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 人,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1.住所标准   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它可分为永久 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   ①户籍:人们通常称为户口,中国公民通常在我国是有户口的,但在我国常驻的 外籍个人,虽领取了长期居留证、暂居证等而纳入我国户籍的管理范围,但由于其家 庭或主要经济利益关系不在中国境内,故通常不视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   ②经济利益:一般是考虑个人的主要财产、经营活动中心等因素。   ③习惯性居住: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 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 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 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2.居住时间标准   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天数,我国规定的居住时间是以居住满 1年为时间标准,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365天。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 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天数,连续计算。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天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 的离境。   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并列性标准,个人只要符合或 者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以上所说的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居住 365天。   上述纳税年度,是指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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