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奥运助威”也得扣税
录入时间:2004-09-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7/2004信息】 最近,某公司以第28届奥运会为契机,
举办了一场“庆奥运”有奖销售活动。赠送出总价值达2.3万元的空调、微波炉等
家电奖品。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就上述赠送奖品的行为扣缴个人所得税。该公司赠送
的是实物奖品,不是奖金,而且为奥运助威属公益性活动,这项活动也得扣缴个人所
得税吗?
答: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
得,应以每次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不扣除任何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
所得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2]629号)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
得的赠品(包括实物、现金等)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
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据此,虽然上述公司“为奥运呐
喊助威”属公益行为,但其有奖销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活动中的个人中奖所得,应
依法按“偶然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该公司负责代扣
代缴。(bu200409020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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