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股份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7-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7/2004信息】 个人取得的所得包括现金资产、非现金资
产和有价证券。职工个人取得的股份(股票或股权)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在
实际操作中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征税问题
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是指企业改组改制(将国有、集体企
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过
程中,将属于公司原股东拥有的一部分留存收益或资本公积,用于给职工个人配股。
对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的征税问题,《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
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
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
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用留存收益、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征税问题
公司为了增资扩股,或者减少现金股利分配,经董事会提案,股东会(股东大会)
批准,可以用留存收益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其中,对个人股东取得的转增
资本(股本)应按规定征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资本(股本),应视同先分配再投资,按“股息、利
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用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资本(股本),应视情况
而定。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规定,用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转增个人股
本不征税,用其余资本公积转增资产必须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转增实收资本(股本)
的资本公积还包括资产评估增值、关联交易差价、外币折算差额、接受现金捐赠、其
他资本公积。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个人股东取得的税后分配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用留存收益或未分配利润转增外方个人股东资
本,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税法还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用税后利
润直接再投资,可以退还其已纳税额的40%。
三、职工个人取得的股票(权)奖励的征税问题
为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或一般职工的积极性,作为一种激励措施,公司除了给雇员
发放薪酬之外,还可能给员工免费赠送股票(股权),或让职工低价购买股票(股权)。
职工个人取得股票(股权)应按下列情况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公司无偿给职工配股,实质上是公司原股东将一部分股份无偿转让给雇员,
其账务处理有两种情况,一是直接减少原股东股本,增加雇员股本;二是用留存收益
或资本公积给职工个人配股。个人取得的股份属于因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应按取得股
权的公允价值(或市价),依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按照有关法律及本公司规定,向雇员发放(内部职工)认股权证,并
承诺雇员在公司达到一定工作或满足其他条件,可凭该认股权证按事先约定价格(一
般低于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认购公司股票;或者向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
足其他条件的雇员,按当期市场价格的一定折价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包括外
国公司)的股票等有价证券;或者按一定比例为该雇员负担其进行股票等有价证券的
投资。雇员以上述不同方式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各类折扣或补贴,实质
上属于公司对雇员的一项奖励。关于折扣或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税发
[1998]009号文件规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
所和无住所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
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
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
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
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
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
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
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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