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个人所得税外币业务的特殊问题
录入时间:2004-07-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5/2004信息】 十七、个人所得税外币业务的特殊问题
(一)资料
赵女士于2000年承包了美国在华的一家经营不善的公司。根据承包合同规定,
赵女士每年只需向公司的总部上缴5000美元的承包费,余下的经营成果全部归其
支配。由于赵女士善于管理,公司的经营业绩迅速好转,赵女士个人的收入也不断提
高。2000年赵女士先后两次从公司支取收入2000美元和3000美元,并已
分别按规定折算成人民币预缴了税款。两次取得收入时,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分别为
1:8.4和1:8.3。年度经营终了后,通过核算,赵女士又取得了承包收入
4000美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00年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外汇牌价是
1:8.25。
(二)要求
试计算赵女士今年承包收入应纳税额。
(三)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
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1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
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按次
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计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
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折合成人民币的全年收入=$2000×8.4+$3000×8.3+
$4000×8.25=74700(元)
(2)全年收入应纳税额=(74700-800×12)×35%-6750
=16035(元)
应当注意:本例在年终计算应纳税额时,不能将已预缴税款的外币收入按照年度
终了后的汇率重新折算成人民币,否则会造成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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