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导读:外籍个人取得的港澳地区住房、伙食、洗衣、搬迁、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4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
029号文件规定:香港、澳门地区与内地地理位置毗邻,交通便利,在内地企业工
作的部分外籍人员选择居住在港、澳地区,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港澳之间。对此
类外籍个人在港澳专区居住时公司给予住房、伙食、洗衣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
式的补贴,能否按照有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
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
(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
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
020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
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
人所得税。
二、第一条所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
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
可以依照上述(94)财税字第020号通知第二条以及国税发[1997]54号
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文件全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8-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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