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缴税
录入时间:2004-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4信息】 问:我局对本县一户改制后的民营工业企
业进行检查中发现该民营企业通过资产评估,将增值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年
底将“资本公积”转入“个人实收资本”,涉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们查了税
收法规,其中: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企业转增股本
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的转增资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个
人所得税。对此,我局作出了不征税的决定。
现在,省地方税务局2003年6月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
增值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3]205号文),
发文明确要求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款在实施转
增后由企业代扣代缴。此文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精神相矛盾,问:应
该怎样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的确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
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
人所得税。
但1998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复重庆市地税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
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
[1998]289号)文件中对“资本公积金”进行了解释,明确“资本公积金”
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
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
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四川省地税局在批复乐山的《关于对企业资产
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3]205号),
是同时依据上面两个文件作出的,并不矛盾。
企业通过资产评估,将增值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年底将“资本公积”转
入“个人实收资本”,这实际上是公司向股东进行了股息、红利的分配,应按规定计
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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