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养猪厂应纳什么税
录入时间:2004-05-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4/2004信息】 某人开办了一个饲养厂,专门从事养猪,
并将生猪直接销售给当地的屠宰厂。问:开办的该养猪厂应如何缴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9]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
收问题的通知》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饲养的生猪免缴增值税,非农业生产者销售生猪
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
余额,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无法准确核算其收
入、成本、费用及损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
所得税。
据此规定,此人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饲养的生猪免征增值税,屠宰税由从事
生猪收购或屠宰业务的纳税人缴纳,因此也不需要缴纳屠宰税,只需按个体工商户缴
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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