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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10-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0/2003信息】 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否不缴企 业所得税,而是改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原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投资者 从企业分回的个人所得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同一笔经营所得就出现了重 复纳税的情况。重复纳税,加重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企业 间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针对这一情况,国务院作出了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 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决定。这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 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又规范了所得税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   根据这一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范围包括:依照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照《私 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依照《律师法》登记成立 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 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依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 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仍然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 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 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 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 中,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动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 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台伙企业的投资者按 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 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 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 存的所得(利润)。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除查账征收方式外,主管地税 机关将对以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昆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 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 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 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请缴,多退少补。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 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 关申报跳内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应向主管 地税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 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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