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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或电话费的包干收入是否计缴个人所得税,准予扣除的标准多大?

录入时间:2003-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3信息】 问:实行费用货币化后引起的企业所得税 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问题。根据税法,公司差旅费、电话费等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前提是凭发票在财务报销,但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实行费用包干节约给予一定货币化 补偿,或者全额货币化包干。这样成本节约了,企业所得税增加了。另外这部分费用 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准予扣除的标准多大?   答:关于差旅费包干或者电话费包干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规定。但有的地方 作出了规定,例如辽地税发[2002]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 企业,其差旅费包干办法经各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后,出差人员取得的差旅费包干收入,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京地税个[1999]126号文件规定,对于中方员工的出差费 用补助实行经费全额包干的单位(出差经费包干含餐费、电话费、出租车费、洗衣费、 交际费等),员工个人取得的出差包干经费补助,可暂按扣除30%以下的费用后, 再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手机费,京地税个[2002]116号文件规定,(1)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 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 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2)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 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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