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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1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2/99信息】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出租房 屋取得的收入应作为财产租赁所得,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 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租 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也就是说,在一个月内取得的财产租赁收 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只能作为一次收入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下的部 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纳税人在出租财产的过程中缴纳过营业税、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纳税人可持完税凭证,从其取得的财产租 赁收入中扣除。对财产出租人支付的该出租财产的实际修缮费用,如符合规定, 出租人应提供合法凭证,税务人员核实后,这部分费用也可以从租赁收入中扣除, 但每月最多扣除800元,一次扣不完的,准予下一次扣除,直到扣完为止。财 产租赁收入在作了以上的扣除这后,其余额乘以20%的税率。财产租赁所得计 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收入-准予扣除的费用和税金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税率)   例:某纳税人将自家在城区的房屋出租,每月取得租金3000元,应如何 缴纳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3000-525-800=1675(元)   其中的525元为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注:房产税=收入额×12%;营业税=收入额×5%;城市维护建设税 =营业税额×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3%)   (2)应纳税额=1675×20%=3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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