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4-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5/99信息】 近日,山东省莒南县地税局在对某股份
有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
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但该公司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
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
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代扣代缴。该有限公司实际是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
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应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 (a990414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