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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4-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5/99信息】 近日,山东省莒南县地税局在对某股份 有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 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但该公司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 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 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代扣代缴。该有限公司实际是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 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应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                   (a990414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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