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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08年如何执行企业所得税法?

录入时间:2008-11-04

【中华财税网2008/11/4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国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原纳税年度为每年6月之次年5月,请问08年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后,如何计算纳税年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其2007-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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