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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财损的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8-09-05

【中华财税网2008/9/5信息】  问: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发生了财产损失,总机构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报送什么资料才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3号)的规定,分支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等需审核、备案的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于两个月内审核完毕,并为分支机构出具《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
    汇缴机构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除正常报送的资料外,还应同时附送其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否则其相应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总分机构可根据以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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