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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国家“两免三减半”中的免税政策应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抵免?

录入时间:2007-06-27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铅锌精矿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类的投资项目,于2005年成立但当年亏损。2006年公司在投资总额内购入了一批国产设备,请问我公司能否就当年购入国产设备金额的40%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是否会因为我公司2005年亏损而不予批复?如果我公司享受国家“两免三减半”中的免税政策应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抵免?
  答:分两种情况说明。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90号)中有关规定,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法规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你公司2005年度亏损,如果2006年度实现盈利,则可按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度企业所得税为零的基数计算新增企业所得税进行抵免。
  如果你公司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l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文件规定的年限。可见,如果你公司2006年可按规定享受免税优惠,设备抵免额则延续到下一年度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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