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由内资变更为外资后原内资经营亏损能否继续弥补?
录入时间:2007-02-01
我公司原为一家内资私营企业,经商务部批准变更为外资企业,法人也发生变更。请问我公司由内资变更为外资后,原内资经营发生的亏损,可否在新变更的外资企业继续弥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规定:一、外国投资者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所制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关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经营期开始及经营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变更营业执照之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开始。至工商变更登记确定的经营年限终止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
(二)前期亏损处理。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剩余年限内,由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延续弥补。
(三)获利年度的确定。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当年度取得经营利润。扣除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后仍有利润的,为其获利年度。获利年度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企业选择减免税期的起始年度。
因此,你公司原内资经营发生的亏损。可依照上述规定,在亏损弥补年限剩余年限内,由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延续弥补。